2022-06-23 10:41:06 - 越南
* 答:
根據國會於2016年04月06日頒發的進出口稅法(編號:107/2016/QH13)第2條的規定,在越南邊境、口岸進口的物品被徵收進口稅。 但根據進出口稅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,入境旅客免稅行李範圍內的物品免征進口稅。 根據政府134/2016/NĐ-CP號議定第6條的規定,享受免稅的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包括:
"a) 20度以上酒類物品:1.5公升或20度以下酒類:2.0公升或含酒精飲料、啤酒:3.0公升。
對於酒類物品,若入境旅客攜帶容積大於規定容積但不超過01公升的酒瓶、酒罐、酒壺(以下簡稱為酒瓶),則可享受免稅。 超過01公升的,則超出部分按法律規定繳稅。
b)香煙:200根或煙草:250克或雪茄:20根;
c)數量、種類與出入境目的相符的個人物品;
d)總價值不超過1000萬越南盾的其他物品(本款a、b、c點所規定的物品以外)(不在禁止進口、 暫停進口或限制進口的物品清單範圍內);
超過徵稅限額的,入境旅客可從其攜帶物品中選出享受免稅的物品。 "
據此,你列出的所有物品均在上述d點所規定的物品範圍內,但有一些屬於限制進口的物品。 對於藥類物品,海關機關有可能不讓你攜帶入境。
至於被徵稅物品的確定,則需要根據你攜帶回國的物品價值,大於1000萬越南盾的,你可從攜帶回國的物品中選出享受免稅的物品。
來源:政府新聞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