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-11-16 12:00:11 - 越南
越南政府於2020年10月19日簽發第128/2020/ND-CP號議定,有關違反海關通關程序之處分。
依據上述公告,違反海關通關程序將處以下列罰款:
- 卸下非為貨品清單產品,提單上所填列的最後目的港;分散、燒毀或棄置貨品以逃避海關檢查、監察、檢驗事宜;運輸廢料未具備進口廢料條件到越南,作生產原料之收貨者等行為,將處以4,000萬至6,000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處分;
- 進、出口商從事進、出口貨品屬管制清單而未依規定取得許可證,將處以3,000萬至5,000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處分;
- 未依規定申報海關正確金額而因檢查、清查時發現報單申報時未有正式的價格、尚未確定貨品實際付款金額、調整附加費增加海關金額等行為,將處以課徵獲得減、免、退、不課稅而少報或增加稅額之20%的行政罰款處分;
本議定自2020年12月10日起生效。詳細公告內容刊登於越南法律圖書館www.thuvienphapluat.vn 網站,中譯內容僅供參考,倘有疑義,應以越文版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