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hamtrahue@...讀者問:我因涉及駕駛汽車而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含量超限而被交警扣留車輛。請問被扣留車輛的違規行為包括哪些?
回答:第46號《議定》關於扣留駕駛人的車輛、證件和違規車輛的第七十八條規定,為了立刻阻止行政違規行為,處罰權力者在頒行對這項《議定》以下各條、款和小項規定的違規行為處罰《決定》前,可以扣留車輛至7天,但須遵守《行政違規處理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。
法律規定可罰扣留交通工具的各個違規行為包括:
-駕車進入高速公路,除了為高速公路管理、維修工作服務的車輛之外。
-在路上駕車而血液或呼吸氣在每100毫升血液中超出80毫克酒精濃度,或每公升呼出氣體中超出0.4毫克酒精濃度。
-不遵從公務執行者的毒品、酒精檢查要求。
-駕車時放開雙手;用腳來調控駕駛把桿;側坐一邊駕車;躺臥在車鞍上駕車;當車輛正在行駛中調換人駕駛;倒轉身或蒙住眼睛駕駛。
-在都市內外陸路上橫衝直撞、之字形駕駛。
-在車上耍雜技,兩輪車只用一輪,三輪車只用兩輪來行駛。
-兩輛以上並排超速駕駛。
-駕車造成交通事故,或不遵從公務執行者的停車令。
-吸毒後駕駛。
為了確保實施行政違規處罰《決定》或為了證實作為頒行處罰《決定》的依據的情節,按《行政違規處理法》第一百二十五第六和第八款,處罰權力者還有權扣留涉及這項《議定》規定的各行為之一的駕駛人的車輛和有關證件及違規車輛。
在按《行政違規處理法》第一百二十五第六款被扣留證件,若行政違規錄案上違規事項解決期限已過,但違規者仍未到處罰權力機關解決,而仍繼續駕駛違規車輛或讓違規車輛參加交通,則當作沒有車子證件的行為處罰之◆